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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规定商品房用地项目须配建10%以上保障房

2011-4-11 16:49:47   来源: 作者:
 

         今后,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昨日记者从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石家庄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已出台执行,我市将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等住房建设项目中按5%—15%不等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房配建比例不低于5%

  《细则》规定2010年6月1日后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比例配建廉租住房;2011年3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的廉租住房无偿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其余燃气集资款等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产权归政府所有。

  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5%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按照物价局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

  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按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按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其余燃气集资款等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产权归政府所有。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必须符合《石家庄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室内装修标准》。

  配建保障性租赁房免收多项费用

  对于配建的廉租住房,政府也设定了具体的建设标准。《细则》规定,廉租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均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与该项目的其他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此外,还应优先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于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一律免收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方案前要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方案。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移交申请审批单》方可办理该项目初始登记,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其他商品房分开登记。

  产权归政府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直接登记到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名下,属国有直管房产。登记所需的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维修基金、土地证办理费等费用由政府承担,其余的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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