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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发出《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严禁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公租房

2011-5-13 18:02:08   来源: 作者:
 

         严禁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严肃查处“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行为。记者从5月12日召开的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国土资源部已下发《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要防范和杜绝上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维护良好的管地用地秩序。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负责人指出,目前一些地方在落实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调控任务时,出现了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企业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及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等倾向性问题。针对以上情况,《通知》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严格依法依规供地,维持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

  《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到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应保尽保、及时供应。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审核绿色通道,建立定期检查、责任考核追究制度,督促市县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和绩效考核制度。

  《通知》明确,严格控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标准,以有限的土地资源增加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类房型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为主。

  《通知》强调,严禁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建设行为,未经国土资源部批准,一律不得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通知》提出,严格规范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兴建保障性住房行为。距离城区较远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独立工矿企业,为解决内部员工住房困难,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应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县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未履行申报程序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用地,也不得进行土地用地的变更登记。

  《通知》强调,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对于已建、已售“小产权房”用地不得受理其土地登记,不得以任何方式补办土地审批手续。已查清是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权房”的,应一律停建停售,依法依规分类调查处理。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土地执法监管措施,有效预防和杜绝借新农村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权房”的行为。

  该负责人表示,5月底,部将以保障房供地为重点开展抽查,6月份,督促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检查,督促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进度,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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