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荆州市召开全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暨闲置土地清理工作会议。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建明就2011年全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三项重点”(即开展“三满意”创建、行风评议、城区闲置土地清理)工作作了安排部署。会上,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市纪委书记、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城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此次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予以处置: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且1年内可以供地的,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时间;1年内不能供地的,可采取收回土地使用权、等价置换、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或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并对原使用者给予补偿的方式处置。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1年以上、未满2年的,可采取置换等价土地、重新确定使用者、政府收购储备等方式处置,并收取相当于出让金20%以下的闲置费;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2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已经办理审批手续并占用耕地的集体建设用地,1年内不用的要恢复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恢复耕种。因单位迁移、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拆迁安置工作逾期尚未启动或绝大部分尚未启动的旧城改造项目,取消竞得人竞得资格,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房产局、项目所在地政府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仍需继续实施的,按规定程序重新供地;已完成大部分拆迁的旧城改造项目,由市房产局、项目所在地政府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能继续实施的,重新约定动工期限,不能继续实施的,取消竞得人资格,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闲置后地价增值的,收取土地增值收益。
该市明确要求,对清理发现的闲置土地在未经依法处置前,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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