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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集体土地补偿安置不到位不得征收

2011-6-3 16:51:20   来源: 作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印发《安徽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规定征地程序不合法、补偿安置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的,不得实施征收,旨在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行为。

  《办法》规定,负责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行为的市、县人民政府为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风险评估按照确定风险评估单位、确定风险评估事项、开展风险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和作出决定五个程序进行。评估报告包括被征收征用土地的辖区政府履行征地报批手续,向被征地群众告知、听证及征求意见,征地补偿准备金概算及缴纳,被征地群众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征用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群众争议和矛盾焦点问题,解决争议、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步骤,评定的风险等级及是否实施征收的意见等八方面内容。

  风险评估意见分为可以实施征收、暂缓实施征收或不实施征收、不得实施征收。对于可能会出现较大不稳定因素或群体性矛盾风险纠纷的,应当提出“暂缓实施征收”或“不实施征收”;对于征地程序不合法、补偿安置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的,明确提出“不得实施征收”意见。

  《办法》同时还规定,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在评估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评估失实、决策失误,引发不稳定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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