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从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改革力度入手,建立了严格的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制度。目前,全市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网络已基本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执法监察制度、动态巡查制度和激励机制基本完善,走出了一条“预防为主,动态巡查,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新路子。
所谓动态巡查,是指在执法过程中,提前介入,提前监督,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土地、矿山违法行为,从而使执法监察变“马后炮”为“巡河车”,变“灭火器”为“及时雨”。为使动态巡查真正落到实处,他们从建立巡查机制入手,着重抓“一个机构、一支队伍、一个网络、一个联动”建设,从而将执法巡查延伸到基层,辐射到农户,使执法监察工作从单纯的政府行为转为全社会齐抓共管,由国土部门唱“独角戏”转为有关部门“大合唱”,形成政府搭台、整体联动的新机制。
各旗、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动态巡查的主体,其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承担着巡查的具体工作。在开展动态巡查中,首先与巡查队伍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任务到位。制定动态巡查责任制和动态巡查实施方案,明确巡查人员职责,必须做到“五个到位四个及时三个不准”。即:巡查责任、时间、区域、制止、处理五到位;对违法现象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控制,及时处理;不准吃拿卡要,不准以权谋私,不准以权代法。土地巡查的范围内必须达到“一有五符六无”,即:有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批准用途,符合批准地点,符合批准年限;无违法批地,无违法占地,无破坏基本农田和耕地现象,无批此占彼,无超占多占现象,无批少占多现象。矿山巡查范围内必须达到“一有五无”:有开采许可证;无超层越界开采,无非法买卖、出让或转让矿山资源,无破坏矿山环境的行为,无安全事故隐患,无乱采滥挖行为。各项职责的确立,为督促巡查人员自觉履行巡查职责,有效控制违法用地、非法开采现象打下了坚实基础。
为确保巡查范围到位,各旗、县(区)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辖区划分为城市规划区和镇村规划区。城市规划区内由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巡查,镇村规划区由各镇国土资源中心所(监察中队)负责巡查。将矿山巡查区域又分为一级辖区和二级辖区,各中心所(中队)将各自巡查区域划片包干,落实到人。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城市区域内巡查的监督、协调。局执法监察大队、各国土资源中心所(监察中队)将辖区巡查范围分别绘图,使巡查区域一目了然。
在巡查方式上,采取灵活多样、定期不定期的巡查方式。各国土资源中心所(监察中队)执法人员可以单独巡查,联合巡查,对自己负责重点部位做到一天一巡查,其它部位三天一巡查;执法监察大队对各中心所(中队)的巡查区域每周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土地巡查区域重点分布在城市和农村,城市的巡查重点确定在城市规划区和城区内的空闲地以及边角地带,农村的巡查重点确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村庄内的空闲地及村庄周围。
为确保动态巡查责任制的落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建立健全了各种考核制度,严格考核程序,要求各旗、县(区)落实到位。
一是建立巡查台账,对其巡查情况作认真详实的记录,并签名填写日期,归档存放。
二是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巡查人员要及时掌握巡查区域内的土地使用状态及矿山开采动态,若发现违法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所在中心所(中队)、执法监察大队及局主管领导进行汇报,对重大疑难案件集体会审后立案查处。
三是建立巡查失误追究制度,巡查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现不及时,制止不力或隐瞒不报造成违法事实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巡查人的责任。
四是建立巡查考核制度。对巡查人员考核实行百分制,极大地激发了执法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是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对在执法中执法不到位,徇私枉法,行政不作为,向处罚对象“吃、拿、卡、要、报”,方法简单,态度粗暴,接待群众“冷、硬、横、推”,办事拖拉,刁难群众等十余类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通过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实现了由被动应付向主动出击转变,由单部门作战向多部门会战转变,有效遏制了新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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