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06-24 【生效时间】 2011-11-26 【时效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安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安康,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必须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基本原则是:1、从我市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2、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承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3、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县区属地管理。 第四条 城乡居民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厂房租赁合同范本。 第二章 保险费的缴纳 第五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年一次缴纳。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第七条 财政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贴。缴费标准200元以下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缴费标准300元的,补贴为40元;缴费为400元以上(含400元)的,每提高一个档次,补贴在4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80元,城乡居民缴费补贴其中由省级财政承担50%;市财政对非国家级试点县城乡居民缴费补贴按每人每年10元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九条 缴费标准、档次和财政补贴标准,可随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第三章 个人帐户管理 第十条 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建立参保档案。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2、村组集体补助总额及其利息;3、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4、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我不知道工业厂房转让。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本息全部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无法接纳养老保险关系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待转入地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转入,或者将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金本息全部退还本人。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参保后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手续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本息全部退还本人。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 (二)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上,按规定参保连续缴费至60周岁人员; (三)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下,按规定参保、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年满60周岁人员。 第十七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不低于55元/月标准确定。 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