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9月2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汕头经济特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改善交通条件,优化投资环境,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规定。
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路桥收费管理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具体负责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审计、监察、公安、物价、财政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changfangzulinhetongfanben/2011/1126/40953.html。做好通行费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通行费征收管理遵循依法征收、公开公正、文明执法、方便群众、保障畅通的原则。征收机构应当在市交通运输、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指导下,你知道东莞劳资纠纷。规范和完善收费管理,确保路桥收费站畅通。
第五条 通行费分为按年度缴纳的通行费(以下简称年票通行费)和按次缴纳的通行费(以下简称次票通行费)。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缴纳:你知道厂房租赁合同范本。
(一)在特区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的所有人,应当缴纳年票通行费;非特区注册登记的7座以下(含7座)小型客车的所有人,可以自愿选择缴纳年票通行费;
(二)机动车辆所有人未缴纳年票通行费的,机动车辆经过路桥收费站时,驾驶员应当按次缴纳次票通行费。
第六条 下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驾驶员免缴通行费:
(一)悬挂军队、武装警察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警车、悬挂粤O号牌的车辆;
(三)装有警灯、警报器的红色专用消防车;
(四)装有警灯、医用警报器的医院救护车;
(五)殡葬专用车;
(六)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免费通行的机动车辆。
前款第(四)至(七)项规定的机动车辆,应当到征收机构办理免征手续。
第七条 年票通行费,由征收机构直接征收或者委托公路管理机构等其它单位代征。次票通行费,由征收机构在路桥收费站征收或者委托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代征。
通行费实行委托代征的,征收机构应当与受托单位签订代征委托书和代征协议,受托单位应当按照代征委托书、代征协议做好代征工作。
第八条 征收机构或者受托单位应当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征收通行费,并在收费场所悬挂收费证明以及公布审批机关、收费单位、代征委托书、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监督电话等内容,其实重复出售房产筹集独资犯合同诈骗罪。接受社会监督。厂房合同范本。
第九条 征收机构应当每年提前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年票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收费起止时间等事项。
第十条 首次在特区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其所有人或者代办人应当持车主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或者待办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向征收机构或者受托单位办理年票通行费缴费手续。年票通行费自机动车辆首次注册登记的时间起计算。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缴纳年票通行费的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应当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时向征收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或者车辆用途变更的,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变更年票通行费征收手续;
(二)报废、被盗或者转出特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持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停止征收年票通行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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