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03-28 【生效时间】 2011-11-27 【时效性】 《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铎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美化城市环境,工厂厂房转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和本市规划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户外广告的发布登记及监督管理,依照《》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场地(所)、空间、建(构)筑物、设施、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张贴、绘制、涂写、镶嵌、悬挂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指示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位置的牌匾、标识、指示牌等招牌广告以及公益广告等非商业性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乡规划、工商、公安交通、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水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区城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实行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重要工作。城管、城乡规划、工商、公安交通、交通运输、水务、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城管部门负责召集和组织。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提倡在户外广告制作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使用节能环保材料和产品。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制度,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投诉或者举报事项。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并就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向城管部门查询。 第二章 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工商、公安交通、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总体城市设计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与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 (二)有利于保护城市传统风貌、改善城市容貌、提升城市形象、体现城市特色与风格,与城市市容环境建设协调; (三)分区管理和重点控制相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与区域环境相协调; (四)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严禁设置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适宜设置区的范围;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基本设置要求。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工商、公安交通、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组织编制并公布。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法定标准等编制,并就下列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空间关系、规模、规格、风格、形态、材质、工艺、照明等涉及城市容貌的事项;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维修养护、安全检测等涉及设施安全、建(构)筑物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事项; (三)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共7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