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阿拉善盟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时间:2011-11-28 15:01来源:颖风 作者:gtegrrf 点击:
阿拉善盟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11-05-31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有效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
阿拉善盟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11-05-31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有效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

  现将《阿拉善盟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认真开展工作,确保2011年全盟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70%。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阿拉善盟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镇无收入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保障水平与本盟经济发展及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待遇水平与缴费相挂钩,注重社会公平的原则。

  (五)坚持政府引导和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统一制度、统一管理,分级经办的原则。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三条 凡具有阿拉善盟居民户籍,厂房租赁合同范本。并在本盟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定居,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和年满16周岁以上、不足60周岁无正常收入的困难居民,可按照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及中学就读的学生、已参加企业职工(含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或以其他形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及其利息收入构成。

  第五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内个人缴费可选择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和2000元六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各档次的缴费额根据我盟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政府补贴。(一)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二)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实行缴费补贴。对个人缴费的前四个档次分别给予35元、40元、45元、50元补贴,对后两个档次均给予55元的补贴。(三)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为低保户、重度残疾人代缴个人负担部分养老保险费。(四)凡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部分资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缺口资金,由盟、旗两级财政按2:8的比例负担。盟、旗两级财政要将政府应负担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五)对政府代缴个人缴费部分或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时各年龄段参保人员分别按下列办法缴费:

  (一)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须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实际年龄超过60周岁的,每超1年少缴1年养老保险费,但最少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

  (二)年满75周岁及以上人员可不缴费,但其子女必须参保缴费。厂房房屋出租合同

  (三)年龄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按年缴费满15年、年龄达到60周岁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本办法实施后,年龄达到60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年顺延缴费满15年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 按年缴费的参保人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20日缴清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可按年或半年缴纳。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当月缴清。

  第四章 建立个人账户

  第九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从城镇居民参保之日起,为其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缴费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12月31日结息一次,年利率按照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确定。

  (三)在缴费期间出国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除本条第三款规定可支取的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

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