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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海事海商调解书 (2009)广海法初字第119号 原告东莞市XXX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2月9日,被告广州市XXX船务有限公司、麦X所属的“穗XXX126”轮及原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所属的“穗救6”轮与原告所属的“莞航268”轮在顺德水域发生碰撞,导致原告船舶损坏。原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后分立为被告广州打捞局和交通部南海救助局。原告认为,事故是由于“穗XXX126”轮与“穗救6”轮违章航行造成,四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广州市XXX船务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广州市XXX船务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向原告赔偿115,000元,以最终和全部了结原告与被告广州市XXX船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全部纠纷,原告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不得再向对方提出任何索赔; 二、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20日内,被告广州市XXX船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115,000元; 三、原告与被告广州市XXX船务有限公司分别自行与“穗救6”轮当事方处理各自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与被告广州市XXX船务有限公司分别向“穗救6”轮当事方承担的债权、债务,不得再向对方提出索赔; 四、原告收到上述款项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麦X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与被告广州市XXX船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原告与被告广州市XXX船务有限公司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