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对大桥结构、防撞设施、助航标志等进行有碍通航安全的维修、作业,应事先向主管机关申请,经许可同意后方可进行。突击性或临时、零星施工作业,须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后进行。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 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必须: (一)建立完善大桥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大桥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二)设置和维护大桥防撞、监控、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效能完好,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三)对桥区航道水深、水文进行定期测量,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船舶应当配备大桥水域最新航海图书资料。 第二十一条 航标等助航设施维护单位,应经常性组织巡查,确保航标等助航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船舶和个人发现大桥水域有碍大桥通航安全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通航桥孔进行维修作业,桥涵标、桥区标、警戒设施和通航环境的异常或变更,由主管机关发布航行通(警)告。厂房租赁合同范本。 第二十四条 船舶、设施在大桥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互救,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轻可能对大桥造成的危害,并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及在大桥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大桥桥墩用防撞设施进行警戒。主桥墩防撞设施布设在主桥墩南、北各约15米处;副桥墩及引桥墩防撞设施布设在大桥轴线南、北各约200米处,各防撞设施墩台及副桥墩间用锚链连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通航桥孔: 大桥设置三个通航桥孔,自西向东依次为西副通航桥孔、主通航桥孔和东副通航桥孔。 主通航桥孔:位于35号桥墩与36号桥墩之间,通航净空高度21米,通航净空宽度114米。 西副通航桥孔:位于34号桥墩与35号桥墩之间,通航净空高度21米,通航净空宽度57米。 东副通航桥孔:位于36号桥墩与37号桥墩之间,通航净空高度21米,通航净空宽度57米。 (二)大桥轴线,系指位于大桥两个桥面之间且与桥面同向的中间线。 (三)大桥水域,系指大桥轴线两侧各1海里以内的水域。 (四)大桥禁航水域,系指除通航桥孔及桥区航道外,大桥轴线两侧各约200米范围内的水域,大桥禁航水域由桥墩警戒和防撞设施防护。 (五)桥区航道,系指在大桥水域内由大桥水上侧面标志和桥梁助航标志所标示的通航水域。 (六)本规定中“快速船”是指静水船速超过16节的船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朱家尖海峡大桥通航水域安全管理办法》(舟政发〔1999〕和《朱家尖海峡大桥扩建期间桥区水域临时通航管理规定》(舟政发〔2009〕30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