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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

时间:2012-03-27 20:06来源:斜阳如水 作者:胡杨小栈 点击: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铜陵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规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铜陵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令第198号)、《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

  第三条 市住房城建委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许可工作。

  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许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房城建委窗口统一受理和送达。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挖掘人是指因敷设管线、调整道路功能等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挖掘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城市道路沟槽挖掘及回填等土建施工的单位;

  修复单位是指对城市道路挖掘沟槽进行路面面层修复的施工单位。

  第五条 挖掘施工单位、修复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六条 城市道路敷设管线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道路完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挖掘许可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挖掘人应当向市住房城建委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手续,最新厂房出租。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领取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后,方可动工。

  (一)城市道路挖掘申请表;

  (二)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三)施工现场平面图;

  (四)施工方案;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六)其他有关资料(既有地下管线资料)。

  对道路地下管线进行紧急抢险、抢修,城市道路正常养护和维修等情况不适用本条。

  第九条 市住房城建委在受理挖掘人提出的城市道路挖掘许可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挖掘人。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安徽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2—3倍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挖掘不得在冬季进行(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10日),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在规定标准的收费基础上加收30%的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严禁同一项目在同一路段上反复挖掘。凡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管线施工,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一次性申报,一次性办理行政许可,并由建设单位组织一次性实施城市道路挖掘工程。

  第十二条 通讯管线实行共同管沟建设,其它有条件的管线工程鼓励倡导同沟槽敷设。

  第十三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组织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挖掘人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确需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并在24小时内修复路面,恢复交通,同时补办城市道路挖掘行政许可手续,补交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照安徽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房城建委窗口统一征收。

  第三章 挖掘施工与沟槽回填

  第十六条 挖掘人负责挖掘工程开工后至沟槽回填验收前的挖掘现场安全和工地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设立专职安全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施工期间,在施工现场管理范围内发生纠纷、导致人身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主动协调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为确保道路修复质量,挖掘人应当将道路挖掘沟槽修复工程委托市政道路主管部门施工,施工费用按照2000年安徽省市政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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