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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时间:2012-03-28 19:05来源:小刀 作者:火之舞者 点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亳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亳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皖政办〔2009〕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活动。

  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监管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大学生创业贷款政策。统筹协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市联席会议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及监管具体规定;

  (二)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申请;

  (三)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重大变更事项以及停办业务、撤销等处理方案进行审核确认;

  (四)负责对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和掌握的小额贷款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非法集资等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五)负责研究解决其他重大监管事项。

  第四条 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亳州市中心支行、亳州银监分局等单位组成。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管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条 市金融办是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监管职责如下:创业故事

  (一)组织市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二)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制度;

  (三)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变更、终止申请,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

  (四)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五)指导县、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

  (六)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六条 市工商局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办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等登记事项;

  (二)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工商企业信用档案,对抽逃资本金或变相抽逃资本金、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超范围经营和违法发布广告、虚假宣传等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

  (四)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含格式条款的贷款合同备案手续,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五)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年检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年检时,应同时征求同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的意见。如果同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有违规经营行为,工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企业年检手续。

  第七条 市公安局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经营安全防范制度;

  (二)对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无犯罪记录进行认定;

  (三)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审核、落实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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