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参保人申请重病医疗费用补助的,应当自其出院之日起18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并提供参保人本人的身份证、医疗保险手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及明细清单等资料。 第十三条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参保人按照以下标准享受重病医疗费用补助: (一)一个社保年度内重病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给予50%的补助; (二)一个社保年度内重病医疗费用在10万元至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的,给予40%的补助; (三)一个社保年度内重病医疗费用在15万元至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给予30%的补助。 一个社保年度内重病医疗费用超过20万元的部分,不予补助。 重病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账户中支付。 第十四条 参保人申请重病医疗费用补助,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报、冒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审核参保人的身份和医疗费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