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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修改《汕头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重病医疗

时间:2012-04-23 20:35来源:笑婴宁0520 作者:aijia 点击:
第十二条 参保人申请重病医疗费用补助的,应当自其出院之日起18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并提供参保人本人的身份证、医疗保险手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及明细清单等资料。 第十三条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参保人按照以下标准享受重病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参保人申请重病医疗费用补助的,应当自其出院之日起18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并提供参保人本人的身份证、医疗保险手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及明细清单等资料。

  第十三条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参保人按照以下标准享受重病医疗费用补助:

  (一)一个社保年度内重病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给予50%的补助;

  (二)一个社保年度内重病医疗费用在10万元至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的,给予40%的补助;

  (三)一个社保年度内重病医疗费用在15万元至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给予30%的补助。

  一个社保年度内重病医疗费用超过20万元的部分,不予补助。

  重病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账户中支付。

  第十四条 参保人申请重病医疗费用补助,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报、冒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审核参保人的身份和医疗费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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