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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仁藏律师分析,虽然这个案件看起来不是很复杂,但是由于对方二人既是夫妻关系,又是房屋共有人,关系比较复杂,所以在证明陈秀秀的行为性质时就比较麻烦。周明明与妻子是2000年3月份登记结婚,该房屋所有权是在2006年取得,虽然房产证上只写了周明明一个人的名字,但因是婚后所得,所以是夫妻共有财产。虽然周明明一直主张其妻子是无权代理,但我认为高敏有理由相信陈秀秀是有权代理。首先,陈秀秀在签订合同时出示了房产证、契税发票,结婚证书、等房屋权属证明,并自称获得了周明明的授权。且负责该房屋交易的萤灿地产公司员工张坤证明陈秀秀说当天周明明出差回不来,等他回来再补授权委托书,法定节假日有多少天。而且事后周明明确实写了委托书,并把身份证原件也给了萤灿地产公司。周明明的行为表明了陈秀秀为有权代理。其次,退一步说,就算陈秀秀没有取得代理权,但由于陈秀秀与周明明是夫妻关系,这种特殊的关系就使他人有理由相信他们之间行为的相关性。陈秀秀在签订合同时带来的权属证明文件,中介公司员工陈坤的证明,以及事后周明明知道此事后没有明确表示拒绝的态度,都使高敏有理由相信陈秀秀为有权代理,敏作为购买人已经尽到了一般善良购买人的注意义务,其不存在过错。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基于以上事实,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周明明夫妇单方面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