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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03-06 20:18来源:开心一百 作者:小枚 点击:
(三)镇(街)建设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镇(街)民政、计生部门及当地村(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和计划生育等情况的调查。村(居)委会应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后转

  (三)镇(街)建设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镇(街)民政、计生部门及当地村(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和计划生育等情况的调查。村(居)委会应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后转送镇(街)民政、计生部门;镇(街)民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情况加具审核意见;镇(街)计生部门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计生情况加具审核意见,镇(街)建设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核实申请家庭名单。

  调查核实后,村(居)委会应将镇(街)建设部门确认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同时镇(街)政府也应通过当地门户网站、电视、报纸等多种方式将镇(街)建设部门确认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村(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途径向镇(街)建设部门提出,法定节假日有哪些。镇(街)建设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镇(街)建设部门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住建局;

  (四)市住建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市住建局将经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在东莞政府网和《东莞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途径向市住建局提出,市住建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市住建局应当批准申请家庭取得购房资格并统一在《东莞日报》上公告。2012法定节假日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建局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撤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通知书》。你知道肾病综合征食疗。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诉;

  (六)公告完毕,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公开摇号在公证部门及入围申请人代表监督下进行;

  (七)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轮候,市住建局根据房源情况,按照选房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八)申请人凭配售通知选择购房。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放弃摇号累计2次、已摇号但放弃选定住房、签订了购房合同后放弃购房或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的,视为放弃本次购买资格。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可优先安排选房。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建设部门报告,建设部门会同公安、民政、税务等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建设、公安、民政、税务等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法定节假日有哪些。取消购房资格。

  第十二条 租住公房、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你看39症状查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在3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公房、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章 销售、产权管理、回购及退出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财政局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实2011法定节假日。拟定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以同一期工程销售住房的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等差价后确定。楼层、朝向等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采取一次性付款、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等方式付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管理。已购买和入住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根据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上应当注记以下内容:

  (一)经济适用住房。

  1.土地未办理有偿使用;

  2.不得出租、出借;

  3.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4.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第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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