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8号)第四条规定:"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听听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fadingjiejiariyounaxie/2012/0217/561024.html。从下一天开始计算。"因此,滞报金起征日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的第二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8号)第十七条规定的全文为:"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起征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根据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明确进口货物滞报金起征日相关问题的复函》(监管函〔2010〕131号)有关规定,"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具体包括: (一)新年(1月1日), (二)春假(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5月1日), (五)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不含调休日。 三、海关办理滞报金征收与减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8号),请依照该办法办理相关业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