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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税务会计差异一

时间:2012-03-18 22:44来源:释慧华 作者:玉润冰清 点击:
特殊税务会计差异一 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1/12/09 推荐债权债务律师: 债务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09]59号文《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了新税法下企业债务

特殊税务会计差异一

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1/12/09 推荐债权债务律师: 债务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09]59号文《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了新税法下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方法,并根据债务重组的不同情形,分别明确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

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09]59号文《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了新税法下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方法,并根据债务重组的不同情形,分别明确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债务重组业务适用不同的所得税处理政策,其与会计处理也存在着不同的差异。以下我们就债务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作一分析:

  一、债务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企业债务重组业务同时符合文件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2012国家新婚姻法。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这里我们要注意,文件第五条规定的五项条件,是针对各项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但实际上,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只需要符合第一项条件,即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其他几项条件中,第二、三、五项条件并不涉及债务重组业务,主要是针对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第四项条件规定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应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但文件对债务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支付比例并未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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