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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

时间:2012-03-19 11:42来源:陶唐姬 作者:大山英语 点击:
平政发〔2012〕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2月23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平凉市机动车排气

  平政发〔2012〕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2月23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平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凉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物防治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气体等为燃料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工程机械车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由排气管、油箱和燃油(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的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第五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市县(区)各级政府污染减排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实行标志管理、限期治理和更新淘汰等防治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六条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质监、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成立平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秘书长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协调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及实施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公安交警部门要有一名交警常驻办公室,专职负责尾气污染防治联合执法工作。成员单位工作职能是:

  (一)市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的审核、申报和检验设备的检定校核,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管理和核发,机动车排气污染减排指标的核定和分配,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抽检和有关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机动车排气污染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公布,以及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通告的起草和发布等。同时,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看看怎样才算犯重婚罪。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减排及防治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行备案审查。

  (三)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第一关口”审核把关工作。具体负责上路车辆环保标志的审查和检验, 对没有环保检验标志或环保标志过期的机动车不得允许其上路行驶,并不得办理其他相关运行证件;对未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对未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市外在用机动车,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将环保检验标志纳入机动车年检工作内容,确保实现市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签定的年度废旧和尾气不达标机动车取缔淘汰任务。

  (四)市交通局(市运管所):负责对机动车辆营运和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没有环保检验标志或环保检验标志过期的机动车辆,不得办理营运证件;对未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对未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市外在用机动车,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监督管理内容,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排气污染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具备资格的企业名单。

  (五)市物价局: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和报批,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六)市质监局: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对车用燃料生产、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燃料等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七)市工商局:负责对汽车零部件销售企业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销售市场;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辆销售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第三章 检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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