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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长劳动保障部门:法定节假日禁以调休代替加班费 假过了大半,有些加了班的劳动者反映单位不会全额支付假期的加班费,而是以节后补休等方式代替。对此,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在10月1日至3日这3天法定假日里,采用事后调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资,这是不合法的。 按《劳动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国庆7天长假中,10月1日至3日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向在此期间加班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10月4日至7日为劳动者法定休息日,如果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应首先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有哪些。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且,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土地管理法试题。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法定节假日有哪些。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照150%的比例按时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文件依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二条) 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应当以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为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 执行上款规定有困难的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以下列标准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1)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劳动者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 (2)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单位,以加班加点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收入(不包括奖金和物价补贴)为计发口径;对于难以划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的企业,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计发口径。 (3)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其实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月、日小时工资标准之间换算公式为: 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收入÷21.75 小时工资标准=月工资收入÷(21.75×8小时)。 单位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报酬。(举例:某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一天,日工资为十元,加班工资应为不低于10×300%=30元) 休息日加班应先给予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给予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200%的加班工资。 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加点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提出具体的加班加点时间和人数,然后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进行。 文件依据:(1)《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二条) (2)《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5]103号) (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