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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2-03-27 19:00来源:好妈妈胜过好老师 作者:快樂至上 点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12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渝府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12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渝府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法定节假日指哪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码头、道路、渡口、排污口、厂房、仓库、民房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逃债伎俩 。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重庆主城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10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万州、涪陵、江津、合川、永川等五大区域性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5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其余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1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

  第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航运要求及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行洪畅通、堤防安全和航运安全。

  第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放治导线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申请

  第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以下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一)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交通事故。应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立项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二)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手续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第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建设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兴建建设项目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图纸以及防御洪水的标准与防范措施;

  (四)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

  (五)水文资料使用批准文件。

  防洪评价报告应包括河道演变、防洪评价计算、防洪综合评价、防治与补救措施等内容。

  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书。

  在河道内实施航道整治、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址保护等工程,可以简化有关申请材料。

  第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图纸以及防御洪水的标准和度汛措施;

  (二)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

  (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日期。

  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书。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应由具有相应级别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中,长江、嘉陵江、乌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市级审查权限以上的建设项目,其防洪评价报告应由具有甲级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或甲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受理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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