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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时间:2012-03-28 18:39来源:傻傻De猫 作者:kenybu 点击:
根据人畜伤害、经济损失、受害面积、社会影响和控制难易程度,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4.1.1 Ⅰ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使用安全事故: (1)农作物药害面积在5万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根据人畜伤害、经济损失、受害面积、社会影响和控制难易程度,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4.1.1 Ⅰ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使用安全事故:

  (1)农作物药害面积在5万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3)发生100人以上中毒或者5000头(只)以上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认定为Ⅰ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

  4.1.2 Ⅱ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使用安全事故:

  (1)农作物药害面积在1万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发生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者1000头(只)以上、5000头(只)以下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认定为Ⅱ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

  4.1.3 Ⅲ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使用安全事故:

  (1)农作物药害面积在1000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3)发生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者300头(只)以上、1000头(只)以下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认定为Ⅲ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

  4.1.4 Ⅳ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使用安全事故:

  (1)农作物药害面积在200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3)发生5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或者100头(只)以上、300头(只)以下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认定为Ⅳ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

  4.2 信息报告

  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上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初次报告后,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报告最新动态。特殊情况下允许越级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农业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听听农村办厂项目。同时抄报农业部办公厅;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报告。农业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小时内通过《农业部值班信息》报告国务院。

  4.3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调查,你看法定节假日有哪些。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避免造成次生灾害,同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事故等级建议。

  4.4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的等级,由相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发生Ⅰ级使用安全事故,农业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全国应急响应;发生Ⅱ级使用安全事故,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启动省级应急响应;发生Ⅲ级使用安全事故,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发生Ⅳ级使用安全事故,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5响应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形势,研究落实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发生地慰问受害群众,核查情况,指导开展处置工作。2011法定节假日

  (3)组织技术鉴定,分析事故原因,研究制定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4.6 指挥与协调

  (1)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应急处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区域通报情况。

  (2)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时,可请求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7 信息发布

  根据分级响应机制,相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区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不同情况,按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信息。

  4.8 应急结束

  根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的决定,公布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解除警情。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善后保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因农药使用安全事故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保障事发地区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给。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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