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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拆除、改建、移位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废弃物或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质; (四)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沟渠; (五)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面上植树、打桩、埋设线杆及其他标志物、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共排水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市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盗窃、破坏城市排水设施,妨碍城市排水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你看法定节假日有哪些。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城市排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住建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