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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以有偿出让的方式供应。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以公共租赁住房立项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投资单位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注明“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改变用途,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不得以公共租赁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住房保障机构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包括退出或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 (二)各类开发区、街道和镇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 (四)其他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第十一条 开发区、街道、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本辖区或本单位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租住。剩余房源可由市住建部门调剂安置市区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第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达到一年,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含家庭财产)低于本市规定的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在2005年12月31日之后,家庭成员均未有住房交易行为。 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物价等部门根据本市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二)持有本市市区户籍或暂住证; (三)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看着法定节假日有哪些。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市区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十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市市区暂住证; (二)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市区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四章 申请和配租 第十六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受理窗口申请,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户籍、身份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听听法定节假日有哪些。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第十七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三级审核、二次公示”。 街道(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走访和初步核查,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镇)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住建部门审批。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住建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通过《镇江日报》和市住建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适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经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市住建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