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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的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网上咨询律师。现印发你们,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 电子版可通过我部网站或部监控中心网站下载。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事实上收养孩子的手续。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 环境保护部 2012年三月 目 录 1 适用范围 2 2 术语和定义 2 2.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 2.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 2.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2 2.4 例行检查 2 2.5 重点检查 2 2.6 不正常运行 2 2.7 弄虚作假 2 2.8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2 3 监察工作依据 3 4 现场检查一般方法 3 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 4 5.1 信息资料的收集 4 5.2 现场检查装备配置 4 5.3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 4 6 例行检查 4 6.1 排污口检查 4 6.2 采样点位检查 4 6.3 监测站房检查 5 6.4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 5 6.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 5 6.6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 5 6.7 资质检查 6 6.8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 6 7 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6 7.1 数据异常 6 7.2 仪器参数设置异常 6 7.3 自动监控设施状态异常 6 8 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7 8.1 废水采样系统 7 8.2 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 7 8.3 总有机碳(TOC)分析仪 8 8.4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 9 8.5 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 9 8.6 重金属自动监测仪 10 8.7 流量计 11 8.8 校准和校验检查 12 9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12 9.1 采样单元 12 9.2 分析单元(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 12 9.3 分析单元(颗粒物) 13 9.4 分析单元(烟气参数) 13 9.5 校准和校验检查 13 10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 13 10.1 仪器参数检查 13 10.2 线路连接检查 14 10.3 数据传输检查 14 11 监察报告 14 11.1 基本信息 14 11.2 现场监察情况 14 11.3 处理建议 14 附录A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 15 附录B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单元重点检查表 17 附录C 化学需氧量(CODCR)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18 附录D 总有机碳(TOC)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0 附录E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重点检查表 22 附录F 氨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3 附录G 重金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4 附录H 流量计重点检查表 26 附录I CEMS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7 附录J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表 29 附录K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 30 前 言 本指南介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起草单位为环保部西北环保督查中心、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榆林市环境保护局。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组织制订。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适用范围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