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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

时间:2012-04-20 13:56来源:盲哑人一尘 作者:猪头三 点击: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抚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抚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赣府厅发[2011]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全部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生育保险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上年度人均工资乘以该单位全部职工数的总额,缴费费率为0.6%,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和参保缴费。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基金年度预决算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想知道法定节假日有哪些。比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建立生育保险风险调剂金,用于弥补各县(区)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风险。风险调剂金在本年度筹集的生育保险基金中按5%的比例逐年提取,风险调剂金累计达到当年征缴基金的20%,不再提取。

  第九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生育医疗费。包括从怀孕至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三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

  (二)生育津贴。女职工在产假(含流产)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参加生育保险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前由用人单位为该职工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对比一下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第十一条 参保职工(含职工未就业配偶,以下同)因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产前检查:200元/例;

  (二)正常分娩、难产、剖宫产按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定额结算标准支付;

  (三)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32、36、40元/例;

  (四)避孕药皮下埋植(取出)术: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48、54、60元/例;

  (五)输精管结扎术: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240、270、300元/例;

  (六)输卵管结扎术: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280、315、350元/例;

  (七)输精(卵)管复通术:一级医疗机构2000元/例;二、三级医疗机构3000元/例;

  (八)刮宫术:看看法定节假日指哪些。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00、113、125元/例;

  (九)人工流产: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00、113、125元/例,钳刮术另加40元;

  (十)妊娠中期引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例;二、三级医疗机构550元/例;

  (十一)环孕检:10元/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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