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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商运字[2011]68号 【颁布时间】 2011-05-18 【生效时间】 2012-04-25 【时效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和质检总局、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产品专项集中行动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11]191号,以下简称191号文),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行业管理,商务部决定在全国开展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酒类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食品,加强酒类流通管理,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酒安全,促进我国酒类产业健康发展。 二、重点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按191号文要求,以白酒、葡萄酒为重点品种,坚持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开展对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检查酒类经营者是否按要求办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已办理的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等情况。对未办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基础工作,全面掌握酒类经营者从业人员、经营类型等基本情况,并将备案登记信息按要求上传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 (二)进一步推进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酒类经营者和酒类商品的检查,进一步推进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要全面检查酒类批发经营者购进和批发销售酒类商品时是否索取和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酒类零售经营者购进酒类商品时是否索取《随附单》;酒类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的行为;酒类经营者填写《随附单》是否真实;酒类经营者是否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账,严格管理。对未按要求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记录在案,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没有《随附单》的酒类商品,要在补办《随附单》手续后方可上市销售。各地要积极推进酒类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工作。 (三)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191号文的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加强酒类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的管理。要以检查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或许可证)、《随附单》等为切入点,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对未执行有关规定的酒类经营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四)完善酒类流通管理长效监管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做好整治工作的同时,要加快建立酒类流通管理长效机制。已制定法规和规章的地区,要加以修改完善;未制定法规和规章的地区,要积极推进地方酒类管理的法制化进程。要积极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组织形式在酒类流通行业中的应用;要加强酒类经营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要发挥酒类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开展酒类流通信用体系和“放心酒”示范店建设,建立健全酒类行业自律约束机制。 三、工作要求 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从2011年5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各项工作措施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加强组织和指导。酒类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司其责、企业负第一责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方案,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切实做好整治工作。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以及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好典型。大力宣传和报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规范企业,增强酒类经营者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从合法、正规的渠道购进酒类商品,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酒类流入市场。 (三)严格依法整治。要进一步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力度,不断提高流通行业监管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衔接配合,全力配合相关执法机关查处案件。坚决杜绝以检查为名的乱罚款、乱收费、限制酒类流通等行为。 (四)加强信息报送。共2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