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贵政发〔20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8-02 【生效时间】 2011-11-27 【时效性】 有效 贵政发〔20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港市实际,医疗事故案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贵港市科学技术奖。贵港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合肥公交。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问题之探讨。加速科教兴贵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贵港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贵港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贵港市科学技术奖不授予国家机关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和外国组织。 第六条 贵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贵港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贵港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 (二)审定专家评审组的认定结论;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 3 年。贵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设立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贵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九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听听购房须知。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 第十条 社会力量在本贵港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应在贵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十一条 贵港市科学技术奖下设: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的成果,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核心技术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四)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