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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郑X侵害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时间:2012-04-24 02:35来源:章磊Lei 作者:红痴 点击:
上诉人蔡X因与被上诉人郑X侵害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X及其委托代理人秦翰,被上诉人郑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上诉人蔡X因与被上诉人郑X侵害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X及其委托代理人秦翰,被上诉人郑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肖冲小区主路北9户安置用地在郑X开发区范围内,郑X已经分户缴付了土地出让金,并且取得了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符合施工建设的要求。郑X在施工过程中,蔡X以郑X没有按照2007年4月10日协议约定支付地基费用阻止施工。

  原审认为,肖冲小区主路北9户安置用地属于郑X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郑X已取得了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依法可以施工建设。蔡X阻止施工,侵害了郑X的合法权利,应当停止。郑X要求蔡X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怎样追讨欠款。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蔡X答辩称双方有协议,郑X应该按照约定向其支付地基费用理由,因蔡X没有提起反诉,故对该部分争议本案不予审理,蔡X可以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蔡X不得阻止郑X在肖冲小区主路北A3-A8、C1-C3共9户土地上施工;二、驳回郑X其余诉讼请求。无期徒刑。本案受理费2050元,郑X负担2000元,蔡X负担50元。对比一下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goufangxuzhi/2012/0224/606108.html

  上诉人蔡X上诉称:1、上诉人蔡X阻止施工,不是侵权行为;2、2007年7月23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不是对2007年4月10日协议的重新约定;3、被上诉人郑X没有主体资格。

  被上诉人郑X答辩称:1、上诉人蔡X阻止施工,是侵权行为;2、2007年7月23日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对2007年4月10日协议的重新约定;3、被上诉人郑X有主体资格。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另查明:2007年7月23日,蔡X和郑X签订协议书第三项约定:即日起双方在各自原已划定的开发区从事开发活动,互不干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郑X依法取得了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在其许可开发的范围内从事开发活动,上诉人蔡X阻止施工,对被上诉人郑X构成侵权,原审判决上诉人蔡X停止侵权并无不当。2007年7月23日,双方约定在各自原已划定的开发区从事开发活动互不干涉,是对2007年4月10日协议的重新约定,被上诉人郑X从事开发活动系在在其开发区范围内,且没有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上诉人蔡X阻止施工,被上诉人郑X权利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适格,上诉人蔡X上诉称被上诉人郑X没有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蔡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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