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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构成形式和股票性质的规定。 〖评析〗 股份是股东持有的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也是划分股东权利义务的基本构成单位。其主要法律特征:1、不可分性;2、等额性;3、权利平等性;4、可转让性;5、责任的有限性。 股票的法律特征:1、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发行;2、一种非设权证券,股票只是股份的一种表现形式,是表示已经发生的股权的一种载体(证券),股权因股份认缴而发生,而并不因股票的发行而创设;3、一种有价证券;4、要式证券[→第129条、第130条]; 5、一种流通证券;6、永久证券,除非公司不存在。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发行原则的规定。 〖评析〗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票发行价格的规定。 〖评析〗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票形式要件的规定。 〖评析〗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释义】 本条是关于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分类的规定。 〖评析〗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名册的规定。 〖评析〗 股东名册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必须置备的法定文件,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不仅要持有人背书,而且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其转让才具有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且法律推定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为真正的股东,因此股东名册对保障股东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律授权国务院作出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规定的补充性规定。 〖评析〗 也就是说,除公司法规定的记名不记名两种股票外,其他种类,如优先股、普通股、无表决权股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交付股票时间的规定。 〖评析〗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大会审议发行新股的规定。 〖评析〗 由于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一般认为,普通决议即为有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发行新股程序的规定。 〖评析〗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