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1]66号 【颁布时间】 2011-08-11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建立孤儿保障制度,保障孤儿健康成长,是维护儿童权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健全和完善我省孤儿福利保障制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孤儿保障制度,促进孤儿健康成长 (一)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为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成长发育的需要,建立我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照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我省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6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70元、省级财政补助130元、市县财政补助200元,市及县的负担比例由各市确定。对比一下股东合作协议书。社会(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70元、省级财政补助130元、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所属市县财政补助600元。以后将按市县民政部门审核的上年度孤儿人数及孤儿基本养育需求逐年测算,安排年度专项补助资金,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父母双亡、查找不到生父母和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独居、机构养育、家庭寄养或以其他方式养育的孤儿。对已满18周岁的孤儿,在终止养育时,按照不低于6个月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一次性发给基本生活费用;对18周岁以上在读全日制学校上学的孤儿,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养育标准发放至毕业,在终止养育时,按照不低于6个月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一次性发给基本生活费用。 (二)孤儿医疗保障。将所有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体系,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股东合作协议书。对社会散居孤儿、各类福利机构接收的弃婴(孤儿),具有手术康复适应症的应全部给予手术治疗康复,凡在第一时间内发现需要急救的弃婴,公安、民政、儿童福利机构应及时送至当地指定公立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弃婴经治疗康复后,由当地民政部门或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接回安置。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卫生医疗服务;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孤儿医疗费用;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儿童福利机构中医护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儿童福利机构儿童保健工作的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置所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指导本行政区预防接种单位对适龄孤儿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 (三)孤儿教育保障。对于学龄前孤儿,在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并予以资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接受教育的,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民政部门或福利机构出具证明,合作协议书文本。可就近优先安排入学;对于入读寄宿制学校的孤儿,应全部纳入生活补助范围,不受户籍和学区限制;对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应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给予资助;对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应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要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障碍的残疾孤儿,应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可在福利机构内设立特殊教育班对其提供特殊教育。鼓励教育机构将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资金优先向孤儿倾斜。 (四)孤儿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针对孤儿实际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强化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质培训,着力提高孤儿就业率。落实好孤儿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鼓励和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及时将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要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优惠政策。 (五)孤儿住房保障。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共4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