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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时间:2011-11-27 11:47来源:赵荷艳 作者:酷图公子 点击: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颁布单位】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公告第21号 【颁布时间】 2010-09-25 【生效时间】 2011-11-26 【时效性】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颁布单位】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公告第21号

【颁布时间】 2010-09-25

【生效时间】 2011-11-26

【时效性】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不知道股东出资协议书范本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5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天津市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1988年11月2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天津市公证若干规定》(1993年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三、《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废止部分条款)

  四、《天津市职业病防治条例》(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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