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颁布单位】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公告第21号 【颁布时间】 2010-09-25 【生效时间】 2011-11-26 【时效性】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不知道股东出资协议书范本。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5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天津市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1988年11月2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天津市公证若干规定》(1993年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三、《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废止部分条款) 四、《天津市职业病防治条例》(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共1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