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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2011年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奖惩办法

时间:2011-11-29 12:31来源:藏龙居士欧鸿 作者:巧遇 点击:
毕节市2011年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奖惩办法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03-29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有效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1年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毕节市2011
毕节市2011年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奖惩办法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03-29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有效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1年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毕节市2011年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毕节市2011年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认真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办法,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良好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动态跟踪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及市委、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部署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包括日常性工作和阶段性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实行单列考核,市安委会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看着糖尿病的食疗。考核工作由市实绩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牵头,具体考核事务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从相关部门抽人参与,共同完成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标准量化、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方法

  第五条 考核以百分制计算,各季度的考核按满分100分评定得分后,再按比例计入年终总分,即第一、二、三、四季度各占25%。考核工作不现场评分,考核组实地考核后仅对被考核单位反馈存在问题,提出工作要求,考核分值由市安委办主任会议根据考核情况最后评定。其中,对要求按时上报的各类信息资料(包括阶段性工作方案、通知、计划、报表、总结、信息、上级会议贯彻落实情况等),以市安委办实际收到的材料作为评分的依据,没有上报或没有按时上报的,该项不得分。

  第六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予以扣分:

  (一)被市考核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安委办督办的,督办一次扣0.3分。

  (二)被全市通报批评的,通报一次扣0.2分。

  (三)在全市性会议上作检讨发言的,每次扣1分。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年度综合评分中扣分:

  (一)生产安全事故超过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的,予以扣分。一般事故每超1起扣3分,死亡人数每超1人扣3分。

  (二)每发生一起较大以上事故扣10分,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各项工作的评奖资格。

  (三)市直部门的二级、一般责任单位必须实现“四个为零”,即:生产安全事故为零、重大设备事故为零、万元以上损失的重大火灾事故为零、负等责以上交通事故为零。发生以上事故的,每一起扣5分。

  (四)被市安委会警示约谈的,每一次扣1分;因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被上级查处或追究责任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第九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年度综合评分中加分:

  (一)在县级及以上党政主要领导讲话中被肯定的加0.5分;

  (二)在县级及以上有关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发言的加1分。

  (三)安全生产工作获得地区及以上单位表彰、工作信息被地区及以上单位采用的,实行加分奖励。其中,地区级表彰1次加2分,省级表彰1次加4分,国家级表彰1次加6分;工作信息地区级采用1条加0.5分,省级采用1条加1分,国家级采用1条加2分。

  (四)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法,成效显著的,加3分。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良好的镇乡办事处和市直部门在全市性安全生产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发言;工作明显滞后,位于全市倒数第一、二名的镇乡办事处和市直部门,在全市性安全生产会议上作检讨发言。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和“谁考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统一的标准,对各镇乡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客观评判,严禁弄虚作假。经市安委会复查或在上级的检查中发现考核失实的,从严追究带队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督查督办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工作由市安委办牵头,市实绩考核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及相关部门参与,确保工作及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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