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7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七日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学前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城市以及东部农业区县城已基本满足适龄儿童入园的需求,但是我省学前教育发展总体水平不高,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亟待改进和加强。为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深化学前教育改革,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提高对学前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一)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和整个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第。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发展学前教育是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高质量普及义务教育的需要,是提高国民素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 (二)我省学前教育城镇发展较快,而农村和牧区发展缓慢,比较滞后,藏区尤为落后;幼儿园短缺,基础条件差,师资水平有待提高;民办幼儿园管理尚不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不相适应。加快发展农村牧区学前教育,促进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股东合作协议书。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对于促进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提高人口的整体素质,推动农牧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加快发展农牧区学前教育作为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促进教育公平的一项重要任务,研究制订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奠定坚实的教育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 (一)大力发展多层次、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对于离婚证,结婚证。全省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学前教育相结合、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在城市,逐步建立以公办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和示范,以社区幼儿园为基础,多种办园形式相结合的学前教育网络;在农村牧区,形成以县级标准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主体,以小学附设学前班和村级办园为适当补充的发展格局。 (二)不断提高学前教育入园率。到2015年,全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幼儿园入园率达到80%以上;西宁市、各州(地、市)政府所在地、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及海东地区各县政府所在地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其他各地幼儿园入园率达到50%以上。全省幼儿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80%以上。幼儿园园长、教师岗位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 (三)科学规划幼儿园(班)布局。州(地、市)、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发展规划,以方便幼儿就近入园为原则进行合理规划,县城原则上每5000—6000名人口服务区应考虑建设一所标准化幼儿园;每个乡镇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经济条件较好、人口和幼儿较多的行政村(牧委会),可以单独举办幼儿园。人口和幼儿较少、相距较近的,可以几个行政村(牧委会)联合举办幼儿园;经济基础薄弱、人口较少的偏远山区和牧区,可以在小学或教学点附设学前班或设立独立办班点,实行幼、小合办,方便当地幼儿接受早期教育;人口稀少、居住特别分散的山区和牧区,可采取季节班、周末班、游戏小组、巡回辅导站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让幼儿接受一定程度的学前教育。 (四)积极推进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各县(市、区)应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制定推进计划,力争到2015年每个乡镇建设1所中心幼儿园。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举办中心幼儿园的责任,积极筹措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中心幼儿园建设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确保安全、适用、达到基本办园标准。 三、切实履行职责,理顺和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一)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学前教育实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教师的培训、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督导评估。 共4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