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异罚”有办法规范了 江西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立规矩,3月1日起实施 面对同样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有时会开出数额不同的罚单,这种“凭心情”造成的“同案异罚”现象从3月1日起将有望避免。30日,记者获悉,《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出台,将于3月1日起实施。 “同案异罚”现象将被规范 据了解,《规定》提出,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今后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这意味着:同一种违法行为,罚你100元,罚他却要300元,执法人员“同案异罚”、“随意叫价”的现象即将改变。 轻微违法并纠正可以不罚 我省将行政处罚划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4个裁量等级,并明确了各裁量等级的适用范围。 其中,看着股东合作协议书。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人若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可考虑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则考虑给予从重行政处罚。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听当事人申辩 我省提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告知、听证、说明理由、职责分离、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并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所认定的事实和给予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因素,股东变更协议书。在案件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须予以说明。 执法人员滥用裁量权将离岗培训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不当的,应主动、及时纠正;不自行纠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行政执法人员若违反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将由所在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的处理,或由行政执法证件核发机关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执法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