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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

时间:2011-12-22 12:00来源:车俊 作者:风雨中的一点阳光 点击: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股东合作协议书。增强政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能力,根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项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资金。



  第四条 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应当遵循必要、适度、规范的原则。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机构,医疗事故案例 。负责统一领导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工作。



  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机构由价格、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税务等部门组成,股东出资协议书。负责人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领导同志兼任。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内设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从以下几个方面征集:一是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一部分;二是按照政府定价管理权限,对部分垄断行业的政府定价商品、服务价格进行调整时,安排提取一部分;三是从各地对经济发展、群众生活影响较小的资源性产品、相关服务行业的经营收入中按适当比例征收一部分。



  第七条 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征集范围和征收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上、下级政府不得对同一对象重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经营者的职工数量、宾馆的床位数量等数量指标作为计征单位;



  (二)附加在商品或服务价格以外,以价外加价的方式征集;



  (三)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外的经营者规定不同的征集标准;



  (四)针对经营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外销售(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规定不同的征集标准。交通事故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集工作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第九条 从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中提取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当充分听取经营者的意见。



  第十条 从各地对经济发展、群众生活影响较小的资源性产品、相关服务行业的经营收入中按适当比例征收部分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当同时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的减征、免征政策,明确减征、免征的原则和程序。下列情况应当减征或免征:



  (一)经营者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经营者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下列情况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一)粮油肉蛋奶菜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以下简称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提高政府管理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补贴;



  (二)鼓励实行农超对接,对在稳定生活必需品价格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经营者,可以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



  (三)政府对生活必需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给相关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适当给予补偿;



  (四)对落实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的经营者,为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而进行的收储和投放工作给予补贴;



  (五)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的手续费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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