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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别抵押时抵押权人如何受偿?

时间:2012-03-18 00:17来源:天道投资 作者:逝者如斯 点击:
评析:本案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分别抵押的问题。首先,不可分离是物权法的一项规则。房地权利不可分离是被我国认可的。我国《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

评析:本案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分别抵押的问题。首先,不可分离是物权法的一项规则。房地权利不可分离是被我国认可的。我国《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担保法》第36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事实上股东合作协议书。你知道塞浦路斯。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等历来要求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所有权应当一起抵押,即“房地权利不可分离”原则。对房地权利的合一,应当理解为权利最终归属的合一,即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归同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所有。由于我国土地公有,股东协议书。不允许进入市场流通,建筑物所有权往往与土地所有权分离,而与土地使用权结合,虽然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同时享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必须享有土地使用权,从而得以保有地上的建筑物。不可分离是物权法的一项规则,但并不是强制性的;这就形成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结合的制度安排和权利格局。在两种独立的权利之上可以同时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鼓励在处分时最终归属于同一主体,但在不妨害物权秩序、交易安全和物的利用的条件下,学习即时新闻。应充分尊重权利人的自由与意愿,有限地允许权利分别归属不同主体。对房地抵押的情况,在明确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应当结合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房地分别抵押。在分别抵押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最终的发生权利不能归属于同一人的情况。如果房地分别拍卖,就可能出现房地的权利被不同的主体受让。所以,为保证房地分别抵押的情况下,房地权利主体的同一,法律就有必要规定在房地分别抵押的情况下,就抵押物的变价作出特别规定。在变价时应当要求房地权利的受让主体是同一人,不能出售给不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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