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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1-11-27 03:46来源:念念 作者:韩冰 点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郴州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国有资产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郴州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支行为,加强税收征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取得的服务性收费收入、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取得收益的收支行为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收益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取得的收费: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利用其占有、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处置收入,以及利用前述资产从事租赁、投资、合营(合作)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   1.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形成的产权收益和单位投资举办的产权转让收入;   2.单位房屋、门面、设备、设施、车辆场地等出租收入;   3.国有市场的摊位、摊点和场地有偿使用收入;   4.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5.国有土(耕)地、旅游资源、森林资源、江河湖域资源、水库水面、矿山矿区、公共场地、市政资源以及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6.国有资产在出让、转让、出售、变卖、报损、报废等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收入;   7.利用政府特有的城市经营权和其他有知名度、有影响力的品(标)牌、名称等以及政府部门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取得的收益;   8.国有直管公房和廉租房租金收入;   9.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科技、旅游、广播电视、交通和园林绿化等公共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的有偿使用收入;   10.城市生态资源、文物古迹等旅游资源和公园、场馆的门票收入,以及依附于其上的名称、形象、知名度和城市特色文化等公共资源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11.国有有价证券收益、债权收益和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12.政府主办的媒体机构(包括广播、电视和报刊等)的广告收入;   13.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收益。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国有资产收益实行归口管理,由市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国有资产收益,由法定执收单位按照规定征收,收入必须足额上缴“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减收、免收、缓收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国有资产收益。   第七条 执收单位征收或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国有资产收益,应当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收或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国有资产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依法纳税的,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依法使用税务票据,缴纳税款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国有资产收益,使用集中汇缴专用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月足额上缴“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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