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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时间:2011-11-24 19:10来源:贪玩小子1213 作者:冰浪 点击:
项目名称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工作条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条件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地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妇女(18-49

项目名称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工作条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条件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地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
申报材料
1、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已婚的,要持结婚证。 办事流程
1、本人持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直接办理。
2、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对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对于职工婚育证明格式。及时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 数量限制 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均可领取,无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受理地址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受理时间 正常上班时间
联系方式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电话
联系人 窗口受理人员
监督投诉 0594-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承办单位名称 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办证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办证范围 在现居住地(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间的流动)居住一个月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育龄妇女(15——49岁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婚育证明〉(1)生育后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2)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3)政策外生育未做处理的。
办证材料 1、 申请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
2、 已婚的应持〈结婚证〉,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查环查孕证明;
3、 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等证件,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发证、查验和补证程序 1、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
2、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婚育证明》。
3、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现居住地对未持有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发给当事人《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告知书》,并限期在一个月内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可为以下人员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免费 备注 具体可咨询福建省人口计生委0591-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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