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河保护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6月28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鹤壁市淇河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淇河保护工作,促进淇河流域生态环境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和《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淇河保护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壁市境内淇河流域的保护。婚育证明格式。淇河实行分段分级保护:
淇河在我市入境断面处至刘庄坝段:淇河河道及两岸向外300米范围内的区域划为一级(红线)保护区;淇河一级(红线)保护区外沿向外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划为二级(黄线)保护区。
淇河刘庄坝至入卫河口段:婚育证明格式。淇河河道及两岸向外300米范围内的区域划为二级(黄线)保护区。
淇河二级(黄线)保护区外的淇河流域划为三级(绿线)保护区。
淇河岸线不明显的河段,其分级边线由市水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会同属地县区划定,设立明显标志,并予以公告。
第三条 淇河水质应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扩大淇河黄线保护区内绿化规模,提高绿化品位,有效保护动植物资源,形成生态河景观;沿淇河文化资源得到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形成文化河景观。
第四条 在淇河三级(绿线)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
(三)排放国家、省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
(四)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五)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在淇河两岸文物保护区范围从事烧砖、采石、开矿、挖塘等破坏性活动。
第五条 在淇河二级(黄线)保护区内,提倡发展经济林、观光林业和农业、生态农业项目,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使用有机肥,加强农药使用的监督管理,有重点地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有关县区、单位要采取退耕还林和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和企业进行植树造林,种植花、灌、草,逐步实现全部绿化,形成淇河生态带。
淇河二级(黄线)保护区内除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三)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私自修建桥梁、堤坝、开挖取水口;
(四)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实施露天开采矿石、挖砂、取土、开垦河床河滩等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
(五)放牧、毁坏树木花草、放火烧荒、毁林开荒、在陡坡地开荒种植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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