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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X与开封A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时间:2011-12-08 11:03来源:yanghui199009 作者:飘似鸥 点击:
冀X与开封A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6日作出(2001)顺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后,A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2年6月20日作出(2002)汴民终字第06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冀

  冀X与开封A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6日作出(2001)顺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后,A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2年6月20日作出(2002)汴民终字第06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冀X不服提出申诉,本院于2005年11月10日作出(2005)汴民监字第106号通知书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冀X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审查后,于2007年6月27日作出(2006)豫法立民字第30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08年5月19日,本院作出(2007)汴民再字第43号民事判决。冀X仍不服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该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豫法民再申字第118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冀X起诉请求:1、撤销汴机字(2001)第11号《关于对冀X开除的通知》;2、判令A公司执行国务院[1978]104号文,给原告办理退休手续;3、依法判令A公司补发1999年3月至2001年3月的工资,以后按月发工资至办理退休手续;4、A公司赔偿因不执行国务院[1978]104号文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A公司按规定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金差额及滞纳金。

  一审认定:冀X原系A公司职工,1994年4月被公司任命到济南任办事处经理,负责公司在济南的汽车销售工作。1994年11月,冀X赊销了三辆汽车,车款未追回。1995年元月起,A公司停发冀X的工资,让其专门催要货款。1999年3月22日,A公司下文将冀X除名。冀X不服,先后经仲裁、一审和二审,A公司的除名决定被撤销。2001年4月10日,A公司又下发汴机字(2001)第11号文件,将冀X开除。冀X不服申请仲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维持A公司开除冀X的决定,A公司补发冀X2001年3月19日至4月10日的工资160元,交纳养老保险金59.40元,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冀X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认为:国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发生的劳动争议应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根据该规定第20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的规定,冀X给A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情发生在1994年,A公司是1999年3月才将其除名,被中院撤销后,又于2001年4月10日才将其开除,已超过了处罚时效,且A公司所依据的本公司的三个文件超出了法律规定,于法无据,不能作为开除职工的依据。因此,A公司对冀X所作出的行政处分应予撤销。冀X要求补发工资,因其自1995年1月起要帐期间未从事本职工作,对该诉求不予支持,听听婚育证明格式。但A公司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冀X工资,时间自1995年元月1日起至2001年7(冀X起诉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一、撤销汴机字(2001)第11号A公司对冀X的开除决定;二、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发冀X1995年元月至2001年7月的工资共计元;三、驳回冀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A公司负担。

  A公司上诉称: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明确限定其适用范围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A公司是股份制企业,应有自主经营权,不应适用该条例;2、开除冀X的依据是公司的三个有效文件,文件经过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并告知全体职工,可以作为开除职工的依据;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冀X应当在公司不发给其工资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所以公司只应补发其2001年3月19日至4月10日的工资,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240元计算。

  本院二审查明:2001年3月19日本院在审理冀X与A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已作出的(2001)汴民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对冀X要求的工资问题这样认为:“因对1996年4月15日前的工资的请求已超过申诉时效,1996年4月15日以后的工资按有关规定办理,现其要求A公司补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该判决已生效。听说婚育证明格式。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基本一致。

  二审认为,股份制企业的有关活动可以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该条例第20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本案中,冀X出卖汽车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1月份,1994年2月,A公司通过了《开封市A设备总公司关于一九九四年经营管理工作的决议》,《决议》第三条规定“不准赊销,违者一律开除。”那么,A公司因冀X赊销汽车,多次向债务人讨要,并与债务人形成诉讼,在确认不能要回欠款、损失无法挽回且冀X始终不上班的情况下,将其开除并无不当。对于工资补发时间问题,因生效判决对2001年3月19日之前的工资已有定论,应是定案依据。因A公司于2001年4月10日又将冀X开除,那么应补发冀X2001年3月19日至4月10日之间的工资为1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维持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1)顺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1)顺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三、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冀X2001年3月19日至2001年4月10日的工资160元。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均由冀X承担。

  本院第一次再审查明的事实除与一、二审查明一致外,另查明,A公司2001年4月10日开除冀X时,冀X年龄已超过60周岁;冀X于2002年12月份办理了退休手续。

  本院第一次再审认为,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有关复函,企事业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应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关于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在退休后如何赔偿问题,应通过有关法律程序解决。即对超过退休年龄的企事业职工不适用开除处分。本案中,听说单位婚育证明。A公司开除冀X时,冀X已超过60周岁,A公司对冀X作出的开除处分不当,应予撤销。冀X的其他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本院(2002)汴民终字第068号民事判决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1)顺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二、撤销汴机字(2001)第11号开封A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冀X的开除决定;三、驳回冀X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由开封A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冀X申请再审称:再审判决虽然已经撤销了A公司的开除决定,但对冀X所受的损失、被克扣的工资未作出判决,请求本次再审判令:1、A公司支付克扣和拖欠的工资;2、A公司按相当于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总和的1-5倍赔偿;3、A公司让其享受退休职工待遇;4、A公司赔偿因不执行国家退休规定和诬陷所造成的损失,包括:(1)根据豫劳(94)38号文应涨的二级工资64元,从1995计算至2019年共计元;(2)因不执行国家退休规定少涨的二级工资100元,从1999年计算至2019年,共计元;(3)1994年至2007年的医疗费7954.72元和福利费5966.04元;(4)劳动力市场收取的代管费840元;(5)因诉讼支出费用4241.2元,包括诉讼费及仲裁费900元、律师费2200元、材料费1178.8元、往返人大和省高院的费用126元;(6)A公司滥用职权使申请人无法归还欠款导致房屋被拍卖的重置费用25万元及2001年至今的房租损失元;(7)效益工资,即业务员平均每年3万元效益工资减去申请人基本工资,从1994年至2002年共计元;(8)精神损失费每年1万元,从1995年至2008年共计元。

  A公司答辩认为:1、开除决定是企业行为,工资问题应另案处理;2、关于1-5倍经济赔偿,系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争议发生在该法实施之前,不应适用该法;3、工资涨级是企业的自主权,不属于劳动争议;退休后的工资普涨也与企业无关;A公司对工人的工资发放采取基本工资加提成的形式,不存在医疗费和福利费的问题;代管费系劳动力市场收取,与A公司无关;诉讼费已按判决执行,律师费、材料费、路费没有法律依据;房屋和房租损失与A公司无关;效益工资及精神损失费均无法律依据。

  本院本次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本次再审认为:开除冀X的决定被撤销后,A公司应为其补发工资,原审不支持冀X要求补发工资的请求错误。鉴于冀X在任期间有车款未收回,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后来因故一直未正常上班,对于这期间的工资,以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宜,即每月240元,计算自2001月4月至2002年11月止,共计4800元。冀X所提出的其他各项请求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再审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本院(2007)汴民再字第4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本院(2007)汴民再字第4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开封A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冀X从2001年4月至2002年11月的工资共计4800元;

  四、驳回冀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开封A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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