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前款所称家庭是指由父母、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或其他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组成。 非本市市区常住户籍人员,年满25周岁,具备条件的,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原则上2人以下(含2人)的配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含40平方米,下同)的住房,3人的配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债权法习题。4人以上(含4人)的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 第十九条 市区申请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月收入;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市区内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依法登记或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三)申请人在市区有固定职业,且连续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或累计缴纳3年以上;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五)非本市市区常住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政府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家庭经申请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原承租的公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腾退。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住房和收入状况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进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轮候库。 第二十条 申请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向基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相关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薄)及复印件;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且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五)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提供的住房情况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实际居住地的基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及相关申请材料; (二)基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班前受伤是工伤吗?。基层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四)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从轮候库中直接摇出配租对象和轮候家庭。对连续三次参加摇号未中的轮候家庭,经审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下一年度直接确定为配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市及所辖城区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襄阳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在定向安置和面向社会公开分配中优先配租。 第二十三条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分配。各类企业和有关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用工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提供给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人员租住,剩余房源纳入当地统一配租。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出入住通知后3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签订《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