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纠纷频现 房产新政是否属“不可抗力”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张文章 黄劼 张学勇 时间:2011-02-23新闻背景 4月1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要求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提出10条举措,被业内称为房地产“新国十条”,其中引人关注的是提高了二套房、三套房的贷款门槛。记者了解到,“新国十条”出台后,一些地方政府随之出台更为细化的配套措施,各地商品房合同纠纷有所上升,其中,基于政策变化引发的商品房合同纠纷较为普遍。一些购房者因首付款难筹、贷款难批等原因要求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并退还定金,而开发商往往以购房者违约为由不愿退还定金,双方对房产新政是否界定为不可抗力存在较大争议。 分析———— 3种原因致违约纠纷频现 “新国十条”出台后,一些购房者因各种原因要求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从而引发纠纷。从各地工商机关、消费者组织受理的申(投)诉、咨询统计情况看,主要有3种原因导致解约纠纷频现。 一是首付比例提高超出预算。广东省佛山市购房者文女士已有一套房。今年4月,她以银行按揭的方式与某楼盘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一套住房,总房款110万多元,首期支付了20%的房款20多万元。不久,“新国十条”出台,规定贷款购买二套房的家庭,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文女士筹不到这么多钱,打算解除合同。开发商不同意,要求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违约,要其支付总房款12%的违约金。 二是房贷停止办理。福建省福州市购房者吴先生已有两套住房。前不久,他与某楼盘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以银行按揭的方式购买一套住房,支付了首付款及定金。“新国十条”出台后,福州市各银行暂停发放三套房贷款。吴先生向开发商提出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表示首付款可以退还,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未按期支付房款视为违约,事实上婚育证明格式。开发商对买方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三是异地购房无法获得贷款。江西省的李先生来福建省厦门市工作不到1年时间。前不久,李先生与某楼盘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一套住房,并缴纳了定金。“新国十条”出台后,福建省要求外地购房者需提供当地税收和社保1年期缴纳凭证。因提交不出上述凭证,李先生无法办理按揭手续,他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遭到拒绝。 交锋———— 上述纠纷中,学习婚育证明格式。购房者多半以房产新政是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约并退回定金,而开发商则称购房者违约,定金不退。那么,国家房产新政对合同的影响,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即“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呢?对此,有关律师、专家看法不一。 政策变化属于不可抗力 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少芬认为,新政的出台可视为不可抗力。因为房产政策的调整不为开发商或者购房者意志转移,政策调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国家房产政策变化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属于不可抗力,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政策调整难为不可抗力 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奇龙认为,房贷政策调整较难以界定为不可抗力。如果是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可以无条件退房,但是支付能力方面的原因,除非合同已作出约定,否则只能由购房者自己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贷款审批,开发商只是帮助购房者申请银行贷款,购房者才是贷款申请人,如果购房者是在新政之后申请贷款,仅因支付能力方面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那么,购房者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支付了定金,婚育证明怎么写。开发商可以不退。 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光波认为,房产政策的调整,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有关“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的规定。蔡光波说,在商品房交易中,不能将贷款作为合同成立或履行的条件。买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本身是与银行建立借贷法律关系,客观上存在同意和不同意发放贷款两种可能性。买方在决定通过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款时,应预先考虑到银行可能拒绝发放贷款的情形;合同约定用贷款支付部分房款,并不意味着买方只能通过银行贷款来履行合同,贷款也并不是买房的唯一支付途径。通过其他合理途径筹措资金,也是买方避免贷款不能办理带来的风险所应当考虑的方法之一,不一定非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能否同意足额贷款给买房人并非商品房交易的必要条件,商品房买卖合同既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不能以房产政策变化为借口拒绝履行合同。 上一页1 点评律师 免费咨询 简介:陈太真律师,涉足律师业十年有余,与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打交道,自此丰富、历炼自己解决形形色色问题的法律技能。十年以来,以房产领域为主攻,涉及工程建设、公司股权争议、保险、离婚财产分割、刑事等诸多方面。办案身体力行,思维谨密,推崇庭审的律师表现对案件的最终具有重要性的影响。...[]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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