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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是集体户口.户籍在成都.现在想把户口迁移到厦门.准备在老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开计生证明.(托先生同学代办)第一次去/说需要从厦门开张证明去.他们才给开.(按理说.是要把户口迁移到厦门来的.没有理由得被投靠方这边开具的吧?)无奈证明也开去了..本以为就能顺利办理了./可新的问题又来了./老家社区又说了/.是集体户口.人长期不在成都.婚育状况他们也不了解.所以让我们得在区计生办(厦门)人员的监督下.写下保证书.然后盖章!
..现在问题是!我们只是要办户口迁移.而不是什么计划生育方面的.为什么一直在这个问题上面扯不完呢!?
在说..户口在成都.并不该由被投靠方出具什么证明之类的吖!?
请熟悉这些流程的...分析下!该怎么办.会比较好点!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 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 《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 《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伪造、出卖或者骗邓《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九条 《婚育证明》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2001年3月1日后作废。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事程序: 1、申领并填写《婚育证明》申请表; 2、带齐下列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和复印件; (2)所在单位、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已生育妇女的,由施术单位或计生部门出具落实避孕措施情况证明及近期环孕检证明; (5)计划外生育的,出具缴纳社会抚养费票据。 基本要求: 凡同时符合下列情况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同一城市的区与区之间流动不在范围内); (2)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3)年纪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