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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这个婚育证明可真难啊,到底应该怎么办理啊 你看看这个:02jhsy/2007-11/21/content_3435.htm 现在干什么得给点好处费...不过我问了结婚的同学,他们说办这个没什么必要,还挺麻烦的。 1.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1办理依据: 《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六条 1.2办理范围: 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离开户籍地时办理《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后主动交验《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定期寄回《报告单》。 1.3 办理原则:办理《婚育证明》应坚持便民原则,提供便捷服务。 户籍地应及时为流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提供服务,逐步实行进村(社区)入户办证,切实提高办证率。 现居住地在查验《婚育证明》时,对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婚育证明》的,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临时《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4个月。对未办理《婚育证明》,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或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居民登记)1年以上且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或已采取绝育措施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为其办理常住《婚育证明》,只限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有效。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办理临时或常住《婚育证明》,均使用国家统一印发的《婚育证明》。 1.4办理条件:未办理《婚育证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办理的《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 2.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办理 2.1办理依据: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2.2办理条件: 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 (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青岛婚育证明格式。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现居住地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前,应向其户籍地了解有关情况,户籍地应在30日内予以情况反馈;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后,现居住地应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户籍登记,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3办理所提供的材料: 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三)《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2.4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流动人口本人或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求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如实出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法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拒绝和拖延。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