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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1999年11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计生委[1999]100号发布) 第三条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对于婚育证明怎么开。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必须本人回去开的!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