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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办公室强制执行是不是属于违法,

时间:2012-01-29 04:11来源:朴尔敏 作者:无为山人 点击:
我是江西兴国人,前不久我朋友因为超生一个孩子,地方计划生育办的要求罚款1,8万,而我朋友出不起钱,把家里的房子给封了,、还把他老爸抓起来了,我们县城还跟法院的连合,凡是没缴清罚款的全部由法院起诉,如果还不缴的就抓人 计划生育办公室如果采取以下
我是江西兴国人,前不久我朋友因为超生一个孩子,地方计划生育办的要求罚款1,8万,而我朋友出不起钱,把家里的房子给封了,、还把他老爸抓起来了,我们县城还跟法院的连合,凡是没缴清罚款的全部由法院起诉,如果还不缴的就抓人
计划生育办公室如果采取以下程序就是合法的。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签字签收,拒不签收的,在有证明人在场证明的情况下视为送达。 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符的,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决定书生效。 三、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计生办是否按照程序执行,二是执行机关是否是人民法院,计生办没有采取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果违背任何一条,则属于行政违法,你们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起诉计生办。结果有两个,如果计生办作出的处罚决定错误,法院判决该处罚决定无效,如果只是行政执法程序失当,计生办承担一定责任,但处罚决定必须实施。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莱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是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咨询和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规划和统计; (六)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七)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八)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其他工作职责。 行政执法事项 (一)二孩生育行政许可程序 执法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孩生育的行政许可机关是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 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 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 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 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 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 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 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村牧鱼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 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 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 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鱼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对比一下婚育证明格式。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二孩生育的行政许可程序是: 1、申请和审核 申请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将下列材料报请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1)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2)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3)当事人具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4)生育二孩申请书。已收养子女的还应出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对不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生育申请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二孩生育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批准生育的理由及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和生育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批。 2、决定和送达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决定许可生育并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二孩生育申请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二孩生育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批准生育的理由及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执法结果:2005年10月1日------2006年9月30日共审批二孩生育证3945个。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颁发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夫妻共同申领,丧偶、离婚者可以单独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程序是: 1、申请和受理 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或当事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证;(2)户口证明;(3)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只有并且自愿只要一个子女的证明;(4)统一格式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即时予以受理。 2、决定和送达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决定制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作出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送达当事人。 3、告知和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向当事人送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督促其依法兑现各项计划生育奖励。 执行结果:2005年10月1日----2006年9月30日共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8729个。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审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规范》。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机关是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验机关是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1、当事人提出要求 拟离开户口所在县(市)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生活的成年育龄公民,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表,并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和下列证件、证明:①居民身份证;②本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状况证明。 2、户口所在地管理机关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成年育龄公民提出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求后,对具备办证条件的,应当即时填制并核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应当即时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理由。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决定,应当载明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现居住地管理机关审验 成年育龄公民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上记载审验结果、注明审验日期,并加盖审验机关印章。 执法结果:2005年10月1日----2006年9月30日共办理流动人口证明9200个。 (四)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 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的规定》。 执法程序:有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是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处罚机关)。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是: 1、调查取证 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处罚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权利 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对比一下婚育证明格式。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①责令停产停业;②吊销许可证或执照;③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3、作出决定 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⑤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⑥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4、送达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执行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罚款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结果:无行政处罚案件。 (五)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 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机关是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也可在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内,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是: 1、调查取证 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权利 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征收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3、作出决定 确有违法生育行为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征收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制作征收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2)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3)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4)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5)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 4、送达决定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分别交付男女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征收机关应当在7日内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征收决定书分别送达男女当事人。送达征收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执行决定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到征收决定书指定的金融机构,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你看婚育证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结果:2005年10月1日----2006年9月30日对136对违法生育夫妻下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六)计划生育强制执行申请程序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计划生育行政决定(包括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该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该行政行为复议或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计划生育行政决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执行申请书; (2)被申请执行的计划生育行政决定书(副本5份); (3)证明该决定合法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及其他材料; (4)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5)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包括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送达回证。有银行存款的应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情况。 申请强制执行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后10日内,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裁定书。 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应予执行的,应当在立案后30日内向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 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计划生育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指定的期限应为被执行人收到裁定书的5日后和15日前。 经教育、敦促,被执行人超过指定的期限仍不履行义务的,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据鲁高法行(2000)7号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规范(试用)〉的通知》)] 执行结果:2006年共有5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育政策、奖励与优惠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的生育政策是: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奖励和优惠规定有 (1)保障群众避孕节育的需要及安全 (2)增加晚婚晚育假、产假,增加独生子女父母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 (3)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子女入学、就医等方面给予独生子女家庭适当照顾。 (4)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的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开展以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为主要内容计划生育保险。 (6)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农村发展经济、扶贫开发、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等结合起来,在资金、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予以优先优惠等。 (7)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等的要求,凡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且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发给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晚婚晚育者由各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给予适当奖励。 执行结果:2006年度共有2300人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即政办发[2006]39号《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凡符合政策怀孕的育龄妇女,孕14周以上要求终止妊娠的,需持所在村(居)、单位证明及镇计生服务中心出具的介绍信,由市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鉴定小组对符合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条件的出具鉴定书,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此文件下发后,市计生局下发了有关制度、规定,各镇政府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文件,以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市鉴定小组严格把关,凡不按照通知要求私自流产的,鉴定小组不予出证明,并由科技办进行调查,凡政策内怀孕违反《规定》施行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属持二孩生育证明的,原证作废,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莱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即计生字[2006]11号《莱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莱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进一步分解、落实了执法责任制,明确了分工,做到严格执法。 服务承诺及执行情况 对自愿放弃二胎生育的奖励承诺:2001年7月2日 中共莱西市委莱西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坚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2001}30号规定了有关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奖励优待政策。其中“对农村符合照顾生育二孩条件,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家庭,由所在镇、村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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