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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计划生育《生育状况证明》及相关手续的办理规范

时间:2012-01-29 07:39来源:思中游子 作者:萤火虫 点击:
有需要的妈妈一起看看吧,省的找了 各镇(街道)计生办、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区政府《转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相政发[2007]9号)文件规定和苏州市人口计生委的相关精神,我区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职工生
有需要的妈妈一起看看吧,省的找了

各镇(街道)计生办、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区政府《转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相政发[2007]9号)文件规定和苏州市人口计生委的相关精神,我区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其中计生部门负责出具与之配套的生育状况证明及生育保险联系单。现结合我区计生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规范:

一、初育夫妻生育状况证明及生育保险联系单的办理

(一)属苏州市市区户籍(包括吴中、相城,但不包括园区)的,在女方怀孕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区、街道)计生办办理,办理对象为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孩子的夫妻。

1、未参与生育保险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②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③由村委会、社区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夫妻双方未育证明

④户口薄

此种对象只办理计划生育《生育状况证明》

2、参加生育保险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②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③户口薄

④该参保的一方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单位《职工婚育证明》。双方均参保的,双方均提供。

(二)非苏州市市区及园区户籍的,在女方怀孕后去常住地镇(区、街道)计生办办理,办理对象为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孩子的夫妻。

1、未参与生育保险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②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③查验过的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该对象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参与生育保险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②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③查验过的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④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婚育证明》

二、持《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对象的生育保险联系单办理

照顾再生育的参保职工,按规定办理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的,怀孕后可在以下地点办理生育保险联系单,享受相关的生育保险待遇。

1、属苏州市市区户籍(包括吴中、相城,但不包括园区)的,办理地点为该对象户籍所在地的镇(区、街道)计生办。

2、非苏州市市区户籍的,办理地点应为常住地的镇(区、街道)计生办。

三、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的办理

办理对象为拟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属苏州市市区户籍(包括吴中、相城,但不包括园区)的,办理地点为户籍所在地的镇(区、街道)计生办。应提供:

①个人身份证

②单位《节育手术证明》

2、非苏州市市区、园区户籍的,办理地点为常住地的镇(区、街道)计生办。应提供:

①个人身份证

②单位《节育手术证明》

③查验过的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涉及工业园区的

1、在本区工作,户籍在园区或非苏州市区户籍(包括吴中、相城,不包括园区)的人员居住在园区的。

按苏州市计生委要求,今后在其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镇(区、街道)计生办按上述规定办理相关证明。

2、户口在本区,但工作或参保在园区的。

按苏州市计生委要求,这类对象由其园区企业所在地的镇(社区)为其开具计划生育《生育状况证明》和相关证明。

该规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因计划生育《生育状况证明》可取代原《一孩生育服务卡》的全部功能(证明其合法生育、报户口时用),原《一孩生育服务卡》自文件施行之日起停止发放。

附:生育状况证明及生育保险联系单样张。

相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抄报:相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

相城区卫生局

不错嘛,这个很全面嘛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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