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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云南省镇雄县林口乡风岩村委会 我于1978年出生,为云南省镇雄县林口乡风岩村人,于2008年结婚,严格遵守遵守国家提倡的完婚晚育婚姻法结婚,至今还没生小孩,计划今年要小孩,可去到本村村民委员会恳求开婚育证明以便办理准生证,可村委会汪宗开等人却拒绝提供证明,原因是我哥哥有违反生育法超生,所以我被列为计划生育三牵连五挂勾行列,声称除非你哥哥办理计划生育手续完毕后才可给你提供证明。 上帝啦、冤枉啊、无语,真为这青天白云的世道感到悲哀… 真不知这是哪门子新生的所谓的计划生育法用来亵渎尚具尊严的中国婚姻法,婚姻法规定合法结婚生子,是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婚姻法的行为,具体地说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建国以来就颁布的婚姻法律法规的遵守,到目前为止没有看到任何一部法律或法规把哥哥违法生育来限制其弟弟办理合法婚育证明的前置条件.只是镇雄这个流氓鬼地方有这种违背道义、有损法律尊严的说法,如此以来,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作为计划生育执行机关的具体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没有法律依据地剥了婚姻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无论是不作为,还是乱作为,都应该是依法治国的今天所绝对不容许的行为. 本人作为一个守法公民,对国家政策也是支持的,也绝对不是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是我反对把一个公民合法正当的需求的满足建立在对一个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非法要求的前提之下.我反对如此剥夺公民结婚生子的野蛮、粗暴、无耻行径…. 我认为,那个风岩村委会的做法不仅仅属于超越职权,违法行政,而且还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造成负面影响,反而不利于计划生育的实施.弊端如下: 一、在婚姻法条例依然生效的情况下,村委会计生办对合法新婚人员增加了法律没有规定的条件,是增加了公民的负担,限制了公民的权利,侮辱了法律的尊严,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计划生育法的行使,应以法律法规的授权为界限.凡是法律所未授权的,都是公权力的禁区.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公权力必须依照规定执行. 二、对新婚人员结婚生子实行不成文的限制审查,区别对待,不利于为公民营造平等的社会环境.,这个做法本身对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以及配套的地方法规是一种讽刺,计划生育法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规定了违法的处罚措施,计划生育部门可以依据该法对违法者进行依法处罚,放着合法的手段不采取,却要借助这种无耻的所谓三牵连五挂勾的流氓行径搭便车,在这一点上实际上计划生育部门计生干部无能的充分表现。 三、为新婚人员婚育证明设立无理的条件,可能会适得其反,导致计划生育工作准确性\及时性难以保证,给国家计生人口统计工作造成影响. 四、给新婚人员婚育证明增加了前置条件,就相当于又增加了一项行政许可,其实婚育证明格式。又授予某些行政人员一项足以影响一般群众切身利益的权力。而权力必然是双刃剑。某些人员很可能又会把这个权力当成了寻租、或获利的资源,加上从事这个许可的大都是基层干部,点多面广,难以监督,于是又多了很多腐败的环节和机会,不愿意进行婚育证明的人甚至是想超生的人就会去贿赂出具证明的官员,或者贿赂医生出假证明。这些假证明的背后,都是额外增加的交易成本,最终都要全社会来买单。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从一点一滴做起,希望老百姓一贯从尚尊敬的上级部门给予基层部门一点忠告,不要让他们这些国家级官员自以为是的自创一套,这是侮辱他们自己的人格,侮辱为民办实事的国家公务员、侮辱和谐的中国社会环境,也亵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尊严…,损坏了老百姓的利益。婚育证明格式。 另外,提醒一下林口乡风岩村委会大小官员均是一群牛虻官员,随时随地均可见他们出入不雅卖淫场所进行嫖娼,不管是有夫之妇还是情窦初开的小姑娘均像苍蝇样对之进行猥亵、嫖娼…,请上级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