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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时间:2012-02-01 01:28来源:yyiioo004 作者:皓皓白雪 点击:
2、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在办理各类人员人事关系和档案接收手续时,应核实其档案中有关婚姻及计划生育状况。如档案中无此项情况或记录不清的应补齐材料后,再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接收手续。 (六)劳动部门: 1、对用人单位招用的流动人口劳动力,在办理流动
2、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在办理各类人员人事关系和档案接收手续时,应核实其档案中有关婚姻及计划生育状况。如档案中无此项情况或记录不清的应补齐材料后,再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接收手续。

(六)劳动部门:

1、对用人单位招用的流动人口劳动力,在办理流动人口就业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暂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就业证、卡。

2、在办理各类人员劳务关系和档案接收手续时,应核实其档案有关婚育状况后,才予办理。

(七)民政部门:

在婚姻登记、村(居)委会建设、清理非法婚姻、办理收捡养手续等项工作中,婚育证明格式。要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

(八)教育部门:

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入学(入托、入园)需凭其父母的婚育证明办理手续,流入地教育部门应依法接收并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

(九)卫生部门:

医疗单位要加强对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和技术服务。在接收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时,要查验其婚育证明。对无证生育的,应及时通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节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在办理流动人员的行医证、卫生许可证时要查验其婚育证明,无婚育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婚育证明格式

(十)房管部门:

在办理房屋租赁手续时,要凭流动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暂住证方予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发现出租、出售房屋内住有违反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员时,要及时终止其租赁合同,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十一)交通部门:

流动人口在申办各类机动车辆营运证照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暂不办理营运证照。

(十二)本办法未提到的其他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认真贯彻"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区域谁清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的暂住人员的管理。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聘用、雇用的流动人口,由用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2、从事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手工业、加工业、修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流动人口,没有用工单位的,由发给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负责;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无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的流动人口,分别由其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负责;

4、从事各类承包经营的流动人口,由发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上述负有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部门、单位、户主、法定代表人,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主动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指导。

第十条适用本办法的流动人口,有本镇常住户口的按本办法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以下简称婚育证);无本镇常住户口的必须持有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申领婚育证由流动人口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经常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核发,并签定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协议。

申请表的格式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协议由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制定。

第十二条婚育证的使用、变更和取消:

(一)婚育证为常住户口在本镇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或婚姻状况证明;

(二)凭婚育证办理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已婚育龄妇女于每年三、六、九、十二月的二十日前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部门接受"三查"服务,并将已婚育龄妇女的"三查"证明寄回常住户口所在村(居)民委员会;

(三)持证人在婚育证的有效期内,每年春节前后一个月内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年度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情况审查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该证作废;

(四)持证人原为未婚人员现已结婚的,应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新证;

(五)婚育证如果遗失,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育龄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不得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要因人制宜,落实安全、有效的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上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两个子女以上的育龄夫妻,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早落实补救措施。

有特殊情况不宜上宫内节育器或夫妻双方不宜采取绝育措施的,经现居住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的节育措施。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育龄人员的生育,由夫妻双方申请,经用工单位(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报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有关部门依照当地有关规定批准,并按排计划生育。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育龄夫妻自原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由夫妻申请,凭用工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证明,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常住户口在本镇的流动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优待。

常住户口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优待依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的,视其态度和情节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下罚款。

流动人口违法违规生育的,依照《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村(居)民自治违约金、200至500元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辞退或吊销营业执照、注销暂住证、务工许可证等。

流动人口违法违规怀孕的,从怀孕之月起,每月处以人民币100元罚款,并限期落实补救措施。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罚款如数退还;造成违法违规生育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流动人口为本镇国家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的,违法违规生育后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依照《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雇主招用和房屋出租业主容留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有计划外生育的,对用工单位、雇主、房屋出租业主按计划外生育一人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各负有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部门、单位、户主、法定代表人,执行本办法不得力,完不成计划生育目标任务,由镇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政治、经济处理,或依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责成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政治、经济处理。

第二十条弄虚作假出具、骗取或伪造、涂改、出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有关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属国家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的,由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伍隍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执行,也可以委托村(居)委员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于二00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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